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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日益深化的推动下,房屋租赁经营方式日益普遍,房屋租赁业迅猛发展,涌现出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并形成诉讼进入司法领域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由于相关法律规范比较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面临很多具体适用法律的难点问题
为统一法律适用,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及时公正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欢迎参考阅读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全文如下: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1],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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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