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市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业户定期定额税款核定标准实施办法[日期:2012-5-24来源:本站原创作者:楚雄市国家税务局王振刚点击:1191评论:0]楚雄市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业户定期定额税款核定标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楚雄市个体工商业户定期定额税款核定标准,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业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6号令)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第4号)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定期定额税款核定本着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典型调查测算、实地调查核实,采取保本经营测算法、组成计税价格测算法等测算方法的基础上,按本实施办法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第三条按属地管理原则,对同一地段、同一行业实行定期定额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执行同一定额标准
第四条加强对定期定额纳税户的日常管理,发现核定定额不合理和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对其税收定额进行调整
第五条本税收定额核定标准为最低下限标准
特殊行业、地段、品目及经营状况较好的纳税人应高于本定额标准
第六条本核定标准所规定的生产、经营面积为一个铺面或者相通的铺面的面积,一户纳税人经营不相通的两个或两个以上铺面的,按本标准分别计算、合并核定
固定铺面进行永久性隔断的,在测量面积时给予扣减
非永久性隔断的,在测量面积时不予扣除
第七条纳税人当月实际应税销售额超过核定定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纳税;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的,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纳税人实际销售额连续三个月超过核定数额的,应及时调整定额
第八条新市场(含改建、扩建)、新街道(含改建、扩建)的定额标准,经实地调查确定
第九条对账务不健全、需进行定期定额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