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报指引(2014年版)为规范广西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的审批行为,明确工作程序和申报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发〔2010〕49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申报指引。本指引所称市是指设区的市,所称县是指县、县级市。一、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一)设立条件。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法人股占注册资本的50%以上(不含50%),且出资比例最大发起人为法人。3.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名称直冠县区划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名称直冠市区划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名称直冠“广西”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4.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规范的治理结构、有效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6.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独立营业场所。7.不得重复投资。一个投资主体(包括法人或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家融资性担保公司。企业集团(特指母公司及其合并报表的子公司)作为整体对待,视为1个投资主体。8.不得关联投资。避免出现关联关系股东。关联关系包括:因家族、亲属关系而形成的关联关系;因直接或间接持股而形成的关联关系;因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而形成的关联关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关联关系。9.一个投资主体与其控股企业不得共同或分别投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10.公司大股东必须确保全体股东真实出资,承担公司管理责任,对风险处置和代偿负全部责任。11.自治区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条件。12.外商投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二)股东资格。1.企业法人股东。(1)鼓励各行业龙头企业、实力雄厚的公司投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包括混合制公司。(2)管理规范、诚信守法、实力雄厚。管理规范。合法合规经营,不存在任何涉嫌“两虚一逃”的行为(如股东、董事、监事以及高管人员违法违规借用公司款项行为等);审计报告为无保留意见。诚信守法。在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没有不良记录;近三年内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没有贷款逾期记录。不存在未结民事诉讼案件或未履行的被执行民事案件。实力雄厚。有充足的货币资金和持续的出资能力。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其他变现能力强的资产(如国债、股票等)足以支持对拟投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出资,申报前连续2个月的公司的银行流水账日均余额不低于其出资额的60%。出资额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且在净资产额以内。截至受理前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率低于70%。企业集团合并报表,对子公司的投资余额以初始投资额计算。(3)第一大股东和出资比例30%以上的股东,需持续经营3年以上,且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盈利。(4)法人股东出资额不得超过截至受理前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的50%。(5)各股东了解融资担保业务的风险、流程和相关规定。(6)外国投资者申请前一年的净资产总额符合国家对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7)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以及事业、社团等其他法人单位作为出资人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的投资许可手续。2.自然人股东。(1)自然人股东不能作为公司主发起人。(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和重大不良信用记录。(3)了解融资担保业务的风险、流程和相关规定。(4)有较强的现金出资能力和可持续的出资能力。融资性担保公司出资人申报前2个月的银行流水账日均余额不低于其出资额的70%。可持续出资能力,即出资人应拥有一定规模的生息资产,能带来稳定的现金流。(5)申报前2个月的个人债务低于其个人日均银行存款的70%。(6)入股资金为自有货币资金,出资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借贷资金入股。(7)自然人股东以共有财产出资应征得其财产共有人同意。(三)设立工作要点。1.出资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签订出资人协议书,确定拟组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股本结构,明确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