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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合同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1号)《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合同规定》已经2020年10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2020年12月11日起施行
自治区代主席杨晶2020年11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合同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在订立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向劳动者说明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规章制度等情况;劳动者也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提供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
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者的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经办人与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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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本人分别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印章
第八条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劳动合同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