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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8来源:东方劳动法律网对于居民纳税人来说,不仅其来源于境内的收入要征税,来源于境外的收入也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在1994年03月08日和1998年08月12日分别发出了《关于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对此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对境外所得征税与对境内所得征税有很多不同
首先体现在纳税期限上
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一般按年度缴纳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我国的会计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后30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税
如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与中国不一致,纳税人可以在中国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30日内申报纳税
自行纳税的个人如在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期间结束境外工作任务回国的,则应当在回国后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纳税人在在取得境外所得时结算税款或者在境外按来源国税法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则应在次年1月1日起30日内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境外所得税款的征缴方式与境内相同,也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代扣代缴,一种是自行缴纳
如纳税人受雇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以及政府部门并派往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