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通则(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企业财务行为,维护企业相关各方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促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根据《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金融企业除外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比照执行
第三条企业财务管理应当制定战略和目标,综合运用预测、决策、预算、控制、分析、监督和考核等财务方法,依法筹集资金,开展资产营运,实施成本、费用和收益分配管理,规范重组、清算财务行为,加强财务信息管理工作
第四条企业应当确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内部财务运行机制,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履行纳税义务,控制财务风险,提升企业价值
第五条企业按照内部有效治理的要求进行财务管理,接受本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主管财政机关”)的管理、监督
持有企业权益性资本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依法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企业内部机构对企业实施财务管理
企业经理、厂长以及实际负责经营管理的其他领导成员等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通则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履行企业内部财务管理职责
第二章企业财务管理体制第六条企业实行资本权属清晰、财务关系明确、符合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的财务管理体制
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独立核算,内部财务管理级次控制在有效范围
企业集团内部财务体制由投资者审议决定,除特大型的企业集团外,一般可限定在3个层次以内
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其财务关系由同级财政机关管理
其他企业的财务关系,原则上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级次纳入当地财政机关管理
第七条财政部负责制定通用的企业财务规章、制度
各级主管财政机关的企业财务管理职责包括:(一)按照财务关系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监督企业执行通用的企业财务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