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婚姻财产分割法律指引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家庭关系20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
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200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意见14、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可视为一般共有财产
当事人对财产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婚姻法第12条规定的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作出判决
处理当事人重婚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应将重婚方合法配偶应得的财产从重婚期间所得的财产中析出,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参考法律规范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