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规定了税收优惠的范围和办法
新税法公布后,按照新税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以《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以下简称国发[2007]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以下简称财税[2008]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以下简称财税〔2008〕1号)对新税法公布(实施)前适用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税收优惠过渡衔接问题和新税法公布(实施)后的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做了进一步明确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对于纳税人比较关心的优惠政策问题进行了解答:一、对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优惠的问题解答问: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了哪些收入作为免税收入不计征企业所得税
答:按照新税法第二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八十三条、八十四条的规定,对企业的下列收入确认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
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