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关于落实私房租金政策问题的报告》【发布单位】81905【发布文号】穗府办[1998]17号【发布日期】1998-03-16【生效日期】1998-03-1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市政管理局园林局关于XX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收费管理有关问题请示的通知(穗府办(1998)17号一九九八年三月十六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市政管理局园林局《关于XX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关于XX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市人民政府: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严格控制占用道路,保障城市交通的安全畅顺和市容环境整洁
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和《XX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规定以及省物价、财政、公安、建委等部门联合颁发的《关于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收取问题的通知》(粤价〔1997〕33号),现就XX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管理和收费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一、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以下简称占道费)由市政部门统一征收,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区道路分工管辖原则为划分依据,不分车行道、人行道,同一路段统一管理
占用市管第1页共2页道路,由市统一负责收费的管理工作;占用区管路段和内街,由区统一负责收费的管理工作
二、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收取的占道费全额上交同级财政,按比例划拨有关部门
其中,市收取的占道费划给市市政管理局园林局55%;划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25%,用作交通设施的维修和管理;划给所属区20%,用作人行道的维修和管理
占道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区管部分参照上述规定由区自行调整
三、三、收费标准
按省物价局《关于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的通知》(粤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