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执法中的行政强制现状的汇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城管执法部门要对涉及多个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其行政强制有鲜明的行业特点,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多,可依法适用的强制方式较为丰富
一、特点由于城管执法部门只能对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所以,城管执法中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是城管执法机关为了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或者为了保全证据而对相对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限制性强制手段,除了有法定性、强制性、时效性等行政强制的共性外,还有如下特点:适用对象上的特定性
城管执法中,依据的法律不同,可采取的强制措施种类不同,强制措施针对的对象也就不同
如查封、扣押强制措施只能针对无照经营活动中的工具或物品;封存措施只能对产生噪声污染的器材或设备;扣留车辆强制措施只能对违章停放的非机动车辆
与行政处罚的密切性
城管执法中的行政强制措施大多是在城管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过程中,为了确保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及保证行政处罚的执行而采取的
也就是说,是基于查清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或者为了促使相对人接受或履行被处罚义务,以保证整个行政执法活动的顺利完成
因此,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保证行政处罚的作出或实现,它的实施、存在或消灭依附于行政处罚,与行政处罚密不可分
另外,城管执法适用依据混乱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城管执法部门职能趋向综合化,涉及法律依据庞杂
如对无照经营业户财产的查封、扣押是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拖移或扣留车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产生噪声的器材或设备的封存措施则是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二、方式和依据在目前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管执法机关所依据的40多部规章以上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大致有以下四类行政强制措施:第1页共3页(一)查封、扣押
这是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修正)》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