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罚在恢复性社会关系中的调节作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所做出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构想
为此,和谐的人与社会的关系,和谐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和谐的人与人的关系就成为我国各项事业发展中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
而"犯罪"这一阶级社会中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由于其犯罪行为使得原本正常的社会状态被打破,如何使被打破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得以修复,正确的社会引导、行政的干预、政府的纾解以至于刑罚的调整等都是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得以恢复的渠道
其中,作为打击犯罪的重要一环——刑罚,不仅仅具有惩处和教育的功能,同时,通过适用刑罚可以使被害人由于犯罪行为造成的心灵创伤得到慰藉,也可以使得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得到赔偿,还可以使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因正当的刑罚得以认罪伏法,真心悔罪,从而得到被害人和社会的谅解,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重新恢复
因此,刑罚在恢复性社会关系中有着独特的功能性作用
正是因为如此,如何发挥刑罚在恢复性社会关系中的调节作用,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张驰有度的刑事政策,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面对新的形势在审判实践中必须思考的课题
一、和谐的社会关系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冲突"和谐"是一个非常古老的概念,无论是在美学、哲学,还是在社会科学等领域人们都把"和谐"作为追求的终极目标
因为只有了"和谐"和"协调",绘画、服装才能给人们视觉上的享受,音乐才能给人们听觉上的享受,也就是说,只有"和谐"才能被称作为"美"
而"和谐社会关系"是真正实现社会"同舟共济",体现"天地人合一"的中华民族精髓的根本
1、"和谐社会关系"的实现要求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建设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就是要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
这是我们党第一次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思想和目标,从此,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