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第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规定的优惠一、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二、免税收入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条例第八十二条)(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条例第八十三条)(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条例第八十三条)(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①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②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③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④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⑤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⑥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⑦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