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第10章消防第一节概述A.范围A100采用的国际通用标准101本章所包括的要求为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火灾技术规范,74章Ⅱ-2包括稍后改善的如1998年7月1日那样
国际联合分级社的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解释有更深层的统一在本章的正文中
海上人命公约中的火灾技术要求,必须做到船的精确的类型,章节的有关附加级别符号在B105中提及
102提及到第一部分第一章第三节,计划正式批准和审察,连同有关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发布,如果拿出一个被海上人命公约认可的缩小的船已注册的政府,可以被认为是消防等级必备的基础
103正文引自被印成意大利文的海上人命公约,对于这些规则的申请,无论何地这些条款被引用,是被作为一个来理解
104IMOMSC/circ
847,”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中Ⅱ-2章的含糊不清的理解和措词作为规则的部分被重视,IMO完整的正文不包括这些规则
B.分类B100申请101需要在这一单中应用于全部所船体全配,除了被列入102清单的
102介绍规划,除非清楚地表示,不能申请:----军船和批量船;----少于500总排水量的货船;----通用机器不能推进的船;----简单建造的木船;----在贸易中不忙碌愉快的游艇;----钩鱼容器
关于小于500总排水量的货船参考105条
103受限制或有特殊功能的船类将给予理解
104政府的管理员也许,如果航行的自然条件受保护的被考虑,比如提高本章的细节要求的申请不合理或不必要,免除那些需要不可分割的船或授权船级社规定的航行标志,在他们航行的航线中,距离大陆不得超过20里
105这种设备也可以用在其它船上比较在102中叙述的,这样申请将会随着额外的级别在连续中被陈述
由于货船的总排水量少于500将会应用第16,对于鱼船将应用第17
106条件被给于船不包括102和105
B200参考规则201特殊的要求应用于附加的级别记号法将放置如下:客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