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0]26号)的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医院会计制度》(财会字[1998]58号,以下简称原制度)
为了做好新制度与原制度的衔接工作,现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一)新旧制度衔接前的准备
1、应对本单位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清查和盘点,并按照原制度的规定将清查和盘点事项进行处理
2、对原剥离的养老保险费将余额从“应付社会保障费”中转“事业基金”
3、对在“专用基金”中的投资奖励基金转“其他应付款”
4、对个别单位前期由于固定资产投入过大而出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借方余额的,镇卫生院转“事业基金”,如果“事业基金”为借方余额的,将转入“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投入亏损”;中心卫生院直接转入“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投入亏损”
5、对个别单位“事业基金”为借方余额的转“其他应收款-事业基金倒挂”
6、镇卫生院2010年资产转让专项审计未进行账务处理的单位,应在6月底前全部调整到位
(二)旧账的截止和新账的建立
2011年7月1日之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仍应按照原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按照原制度的规定编制2011年上半年度(1-6月)会计报表
自2011年7月1日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新制度设置新账,将原账中2011年6月30日的各会计科目期末余额转入新账并按新制度进行调整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中各会计科目2011年7月1日的期初余额,并按照新制度编制2011年7月1日的期初资产负债表
上述“原账中的各会计科目”是指原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照财政部印发的相关补充规定增设的会计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