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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优惠目录中涉及的内容2008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优惠目录列出18种不同项目的名称、范围、条件及技术标准,18种项目分为以下七种类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通知中需重视的重要规定1.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取得收入符合规定的享受优惠政策。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2.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3.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企业的影响企业财务及税务管理者在确认能否享受税额抵免时,向公司内部的技术人员或专家及有关的批准机关咨询相关技术术语的含义。(财税[2008]46号;2008年9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优惠目录中涉及的内容2008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包含可以综合利用的资源及其相应的终端产品名称和原材料应用的比例标准。可综合利用的资源分为以下三大类: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废水(液)、废气、废渣;再生资源。●通知中需重视的重要规定1.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2.企业从事不符合实施条例和《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的项目,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3.若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低于优惠目录规定标准比例的,企业也不能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对企业的影响1.2008年1月1日以前,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仅限于内资企业,且企业享受此政策不能超过五年。新政策扩大到外资企业执行,且没有时间的限制。2.企业需要注意,对于生产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禁止生产的,且不属于国家鼓励的范围产品,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扶持。(财税[2008]47号;2008年9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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