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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县城市规划局行政技术准则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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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县城乡规划行政技术准则衡南县城乡规划行政技术准则征求公众意见稿1衡南县城乡规划行政技术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衡南县城市总体规划,并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参照本准则执行)。乡镇各项工程建设,依照相关规范,参照本准则执行。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拟定规划条件、城乡建设用地规划以及建设工程规划的审批,均应符合本准则。第二章建设用地控制第四条县城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按照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必须符合衡南县城市总体规划,并考虑土地使用兼容性。有批准的详细规划,按详细规划执行,无详细规划,按本准则附表(一)执行。凡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项目性质、规模以及周边环境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第六条凡确实需要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应先调整规划,按法定和规定的程序与管理权限审批后执行。2衡南县城乡规划行政技术准则第七条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的功能布局要求,坚持“成片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对重大项目的选址应首先编制选址论证报告。第八条核定建设用地规模,应根据对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计划及相关规范要求执行,既要防止“多征少用、征而不用”;又要留足发展余地。第九条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用地面积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应纳入统一开发。表(一)序号项目内容建筑高度最小用地面积1低层居住建筑H<10m1000㎡2中高层、多层居住建筑10m≤H<28m1500㎡多层公共建筑10m≤H<24m2000㎡3高层居住建筑28m≤H<50m50m≤H<100m3000㎡4000㎡高层公共建筑24m≤H<50m50m≤H<100m5000㎡6000㎡注:①建设项目除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规范与规定。②超高层建筑最小用地面积视其规模、性质、功能、高度、用地条件等情况相应增加。③用地面积是指扣除各类公共用地的面积(如城市代征道路绿地、道路、道路广场和水域用地)的净用地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可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3衡南县城乡规划行政技术准则(一)相邻土地已完成建设;(二)相邻土地为既成道路、河道、绿地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因规划街区划分、危旧房屋改造、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四)规划建设区内的棚户区的改造,和拆迁安置需要等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以上规定面积的。第十条用地界线与形状的确定,应满足如下要求:(一)用地界线尽可能与批准的详细规划所划分的地块相统一。(二)地块形状,除考虑地形、地貌、土地权属等条件外,尽可能规整,对不规整的用地应予调整。(三)位于规划道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必须负责征用并拆迁临街面长度对应的规划道路用地的50%,即征用并拆迁至道路中心线(道路已形成的除外)。(四)用地大小,必须按规划的建筑征用或拆迁周边规定间距用地范围的50%。第十一条军事禁区周边的用地应符合有关技术规定,并征得军事管理部门的同意。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4衡南县城乡规划行政技术准则筑密度与容积率,下同)按本章执行。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依据已审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第十四条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表附(二)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使用附表二应考虑建设工程规模、性质、区位及用地情况等因素。附表二规定指标适用单一类型的建设基地。对混和类型的建设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基地按使用性质划分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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