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我国行业协会职能定位及管理体制的完善开始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的“一场全球性的‘社团革命’”,正在成为“整个世界多元社会的规模宏大、高度活跃的组成部分”
社会领域己经从经济领域分离,形成了如萨拉蒙所说的第三部门
自治性、自愿性、非营利性、公益性等特点是第三部门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它能满足政府和市场无法满足或不能很好满足的社会的许多重要需求,与政府、市场构成合作伙伴式关系,这就是政府、市场与市民社会的三元模式,三元模式的出现扩大了国家立法的内容,各国针对行业协会的立法开始发展起来
一、我国行业协会立法现状及特点分析当前我国行业协会立法现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角度:第一,从法律看行业协会立法,现仅有一些单行法律就某些特殊行业协会做出特别规定,例如:《律师法》对律师协会作的规定、《证券法》对证券业协会做的规定等
第二,从行政法规看行业协会立法,当前实施的只有1998年12月30日颁发的《社会团体管理条例》,但该条例也没有从实体角度对行业协会的运行进行规定,只能是一部程序性法规,其余就是国务院出台的相关指导性文件或规范,比如:2007年05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第三,从各部、委的部门规章上看主要是适用于由自己主管的行业协会
比如《国家经贸委主管的行业协会管理意见》,还有的就是民政部的一些规定,比如《关于有关问题的通知》、《民政部、人事部关于全国性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人事管理问题的通知》、《民政部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等等
第四,行业协会立法数量最多的是各省、地、市颁发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和地方性文件,这些主要是为了规范各地区的行业协会
综上所述,我国行业协会立法从总体上看还不健全和不完善
可以归纳如下几点:第一,上位法所调整的法律主体不明确
在《社会团体登记条例》中规定调整的对象是社会团体法人,没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