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审计视角下《国家审计准则》解读——万玉昆http://www.cjbd.com.cn发布时间:2010年11月10日17:46【字体显示:大中小】2010年9月1日,审计署8号令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新国家审计准则进一步细化了审计流程、统一了审计标准、规范了审计行为,把依法审计贯穿到审计工作的全过程,落实到每个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的行动上。《审计准则》的修订和颁布,对促进审计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审计准则》的施行已进入倒计时,笔者现结合26年来的审计见证和实践,从基层审计的视角,简要谈谈对《审计准则》主要内容的理解与体会,以飨同行。一、《审计准则》概说《审计准则》是一部完整单一的国家审计准则。在审计准则的下一层次国家审计署将研究开发审计指南,进一步细化审计业务操作。同时根据《审计法实施条例》附则第五十七条"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另行制定"的规定,据此将构建起由宪法、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准则、审计指南和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不同级次组成的审计法律规范体系。《审计准则》在吸收原有审计准则和相关规定中能够继续适用的内容后,废止了审计署以前发布的28项审计准则和相关规定。《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的规定》、《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规定》、《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等仍然有效。《审计准则》,正文分为七章,即总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附则。共200条。二、《审计准则》明确了其适用范围、审计职责外配合工作以及与其他职业准则的关系《审计准则》第二条规定,审计准则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履行法定审计职责的行为规范,是执行审计业务的职业标准,是评价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第四条规定,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适用本准则。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审计机关的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加审计业务,也应当适用本准则。第八条规定,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时,也应当适用本准则。《审计准则》第七十一条规定,需要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审计人员可以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和运用重要性。第九十一条规定,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抽样时,可以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出具对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援助、贷款项目的审计报告,按照审计机关的相关规定执行。《审计准则》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案件、与有关部门共同办理检查事项、接受交办或者接受委托办理不属于法定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适用《审计准则》,应当按照其他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综上规定,《审计准则》指明了国家审计准则与其他职业准则的关系,对参照使用其他执业准则作了明确规定,如第七十一条、第九十一条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时确定和运用重要性、抽样审计等;对外援贷款审计业务作出了特别规定,如第一百三十条,即目前应按照审计署审外发(1996)349号《审计机关对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对审计办理不属于法定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适用《审计准则》也作了规定,如第一百九十七条。在以前的审计实务中,审计人员遇到类似情况,一般都是按各自的想法和理解行事,新国家审计准则明确规范了这一行为。除如上几种情况外,《审计准则》适用于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审计机关,适用于审计人员执行的各类审计业务和专项审计调查业务。三、《审计准则》以其适用性和指导性,明确了国家审计的职业要求《审计准则》第三条规定,使用"应当"、"不得"词汇的条款为约束性条款,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必须遵守的职业要求。使用"可以"词汇的条款为指导性条款,是对良好审计实务的推介。《审计准则》中,涉及"应当"的约束性要求共有170处,约束几乎无处不在,包括"总则"中的约束性要求、"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中的约束性要求、"审计计划"中的约束性要求、"审计实施"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