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军人转业的复员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军人转业的复员费、安置费等离婚时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答:《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问: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在离婚时如何分割?答:《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问:对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如何分割?答:《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问: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离婚时怎么分割?答:《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完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婚姻法(修正草案)》第三十九条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的规定。这一规定过于笼统、简单,不便于审判人员正确审理离婚案件,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笔者建议: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夫妻均等分割、适当照顾女方的原则和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抚养子女的一方代为管理。”笔者认为:1夫妻均等分割原则,是男女平等原则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的重要体现。我国法律规定,男女平等。既然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主体是夫妻双方,那么,原则上,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夫妻双方均等分割。2适当照顾女方原则,这是由我国当前妇女经济地位所决定的。夫妻均等分割,并不是夫妻绝对平均,也不是简单地对夫妻共同财产对半分割。《婚姻法》施行五十年来,我国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地位得到了明显提高,基本上实现了男女平等。所以,在立法上继续保留“照顾女方”是没有必要的。但是,由于历史原因、生理原因等多种因素,妇女的经济地位、生活能力总体上相对较弱,男女经济地位短时期内还不能实现完全平等。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适当照顾女方是必要的,在司法实践上也是可行的。3“照顾子女权益”应予删除,“照顾子女权益”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在立法上是不妥当的。子女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主体,无权要求分得其父母的共同财产,人民法院也不能将夫妻共同财产的全部或部分判决给子女所有。至于离婚夫妻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归子女所有,则应按赠与处理。4未成年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