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立法可行性报告关于《XX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立法可行性报告一、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农村集体经济是我国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基础,对于巩固和完善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高度重视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村级集体经济在个私经济、民营经济快速发展的市场土壤中重新焕发出旺盛的生命力,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统筹城乡发展的工作推进中形成了强大的推动力,成为浙江多种所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截止2010年底,全省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集体资产239.8亿元、农村集体土地(含山林)1.1亿亩,当年实现村级集体经济总收入230.9亿元。村级集体资产(不含集体土地和山林)已相当于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含国有土地)的1/8。当前,由于我国农村集体资产领域立法滞后,相应法律制度缺失,导致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资产管理资产在实践中暴露出许多问题和困难。一是农村集体资产家底不清。因未建立农村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日常核算、管理和控制不到位,村集体资产中的很大一部分未按规定办理报废、盘盈手续和实行折旧制度,造成现存资产数量和价值不清。集体资产逃不脱清了乱、乱了清的怪圈。二是集体资产经营机制落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农村改革的深化,我国已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没能适时的调整和完善,难以将现代企业经营理念与机制融入集体资产经营,阻碍了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三是农村集体资产价值低估。由于当前集体资产评估管理体制不健全,评估手段落后,价格估计不合理,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相差甚远,特别是在入股、转让、出租等产权变动时,往往被贬值处理,无形中造成资产损失,收益减少。四是农村集体资产监管无力。村级集体资产管理混乱、监督不力等问题凸显,直接造成产权纠纷、资产流失等不良后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监管无法律保障,监第1页共12页管难度大,处理手段缺,管理队伍弱等问题突出。目前,全国已有20多个省(市、自治区)先后出台(修订)《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和《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大大加强了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监管,取得了明显成效。因此,尽快制定和出台《XX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切实解决我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对于加快推进法治浙江建设,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快速、健康、持续发展和农民增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增强农村基层组织的凝聚力,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二、立法的主要依据和指导思想、原则立法依据主要有:《宪法》、《物权法》、《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35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立法的指导思想为: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民增收两大主题,解决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中的主要矛盾和问题,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法律法规体系,维护村经济合作社和社员合法物质权益和民主权利,推进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切实保障我省农村经济社会快速、持续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在具体立法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对法律已明确的村集体资产主体等规定,本《条例》不再重复;二是通过地方性法规形式,确立农村集体资产权属、经营财务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系;三是坚持改革创新,在不与法律法规抵触的原则下,创新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制,将我省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营管理机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解决我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集体经济发展中的特有问题,体现浙江特色,促进我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走在全国前列。三、立法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一)关于村集体资产家底不清问题。目前没有法律法规对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问题进行明确,《条例》有必要对农村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登记确权等问题加以明确,建立农村集第2页共12页体资产台账登记、定期盘点、年度核账等制度,切实摸清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