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地税个人所得税问题解答一般规定“特聘教授奖金”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据国税函[1999]525号(1999年8月3日):由教育部与香港实业家李嘉诚先生及其领导的长江基建(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建立的“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高等教育特聘教授岗位制度,根据教育部1999年6月10日印发的《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岗位制度实施办法》规定,“特聘教授在聘期内享受特聘教授奖金”,标准为每人每年10万元人民币,关于对其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通知如下: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对教育部颁发的“特聘教授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对文到之日前已征个人所得税的,不再退税
三、各地应加强对该免税项目的监管,要求设岗的高等学校将聘任的特聘教授名单、聘任合同及发放奖金的情况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保险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收入如何缴税
据苏地税发[2000]061号文:(2000年6月7日)1、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2、鉴于营销员为取得收入需发生一些营销费用,为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其收入在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后,可按其余额的一定比例扣除营销费用,再按税法所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的,减除费用800;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和适用税率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暂仍按《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营销人员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1997]096号)中规定的比例执行,即扣除比例为营销员每月收入的25%
注意:(1)根据省地税局苏地税发[2001]87号文,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调整为营销员每月收入的15%,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
(2)根据省地税局苏地税发[2002]129号文,扣除比例调整为营销员每月取得佣金收入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后,按其余额扣除25%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