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第三章机构与职责第四章兵役登记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第五章征兵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第六章政治复查与退兵第七章奖励与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征集义务兵和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的政治审查
第三条征兵政治审查工作,是确保兵员政治合格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军队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军队高度集中统一和纯洁稳定的重要保证
第四条征兵政治审查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全面衡量、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五条征兵政治审查的内容包括
应征公民的年龄、户籍、职业、政治面貌、宗教信仰、文化程度、现实表现以及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等
征兵政治审查应当以应征公民本人现实表现为主要内容
第六条征兵政治审查工作在地方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领导下,根据各该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安排,由同级机关具体负责
第二章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第七条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必须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国家,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决心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
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现役第1页共19页(一)散布带有政治性错误的言论,撰写、编著、发表、出版带有政治性错误的文章、著作的
(二)曾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罪,依法不予刑事处罚的,或者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有严重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三)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四)因犯严重错误被开除公职、勒令辞职、开除学籍或者被开除党籍、留党察看、开除团籍的;(五)有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