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协调申请书申请人:湖南宏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XX市龙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XX市星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湖南长丰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上四家公司由XX市汽车工业总公司与圭塘村签署租赁协议)XX市鹏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湖南华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君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请求事项请求对XX市XX县区圭塘村被征用土地面积121.8165亩集体土地、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4756.35平方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协调。事实与理由基本事实。2002年,XX市XX县区政府为繁荣区域经济,参加港交会,实施系列优惠政策,决定对外招商引入知名汽车4s店,重点打造万家丽中路的“汽车走廊”项目。2002年年底,以长沙汽车工业总公司、华洋世纪、鹏驰汽车、裕丰汽车等四家著名汽车销售公司,在XX县区政府的招商政策感召下,与XX县区圭塘办事处圭塘村签订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总共租用圭塘村约80亩地,用于汽车4s店项目招商建设,租期20年(2003年至20XX年止),XX县区人民政府圭塘办事处对租赁协议进行了签证。其中长沙汽车工业总公司租用28.5亩,前五年价格为每亩18000元,合计年租金约为50余万元,第6至10年租金涨为21000元/亩;华洋世纪租用17.34亩,每亩价格2.18万元,第6至10年租金涨为每亩2.48万元;长沙鹏驰汽车销售公司租用18亩,为18000元/亩;湖南裕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租用15亩,租金为18000元/年(后裕丰被湖南君临汽车贸易公司收购)。四家公司与圭塘村签订的租赁合同都约定,租金每年度支付一次,甲方(XX县区圭塘办事处圭塘村)对该宗土地具有合法的产权及对外出租权,并经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认可,甲方承诺并保证承租方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全权归乙方实施项目开发、引进及招商建设工作。甲方还协议承诺,不以任何方式第1页共5页废除或提前中止协议(除乙方6个月不缴纳租金)。合同签订后,2003年4月18日,为感谢XX市XX县区政府圭塘街道办事处在经营环境方面所做的努力,经华洋世纪等四家公司协商一致,向圭塘办事处赠送了风神蓝鸟2.0l04款旗舰版轿车一辆(价值20万左右)。长沙汽车工业总公司租用28.5亩地后主要建成了三个4s店,即星众、帅众和龙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星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由湖南湘江涂料有限公司控股,前两家店因经营不善,在2005年转租给湖南长丰集团(现在的湖南长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帅众公司也在2005年转租给湖南宏鼎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代理五菱汽车)。20XX年,在6家4s店苦心经营下,万家丽路“汽车走廊”市场刚刚开始成熟,效益也正逐步上升,但却没想到,XX县区政府为了满足某房地产开发商的要求,居然完全不顾当初的招商承诺和6家4s店投资上亿、尚在合同经营期限内,将6家4s店列入征地拆迁范围。20XX年8月16日,XX县区政府第一次公示称,将对万家丽路“汽车走廊”进行拆迁,其中华洋世纪等6家4s店就在拆迁范围内。8月20日区政府又以张贴公告,拍完照片就走人的方式进行了第二次公告,而后圭塘办事处才有人员通知4s店有关人员:“申请人进行4次公告后,将强行拆除6家4s店。”9月10日,区政府召开6家汽车4s店总经理与区政府信访局、政府办、国土局等见面会。会议中有关领导表示,对汽车4s店前期作出的贡献表示感谢,但是4s店建筑容积率小,要在申请人的租赁地进行房地产开发(意为房地产建筑容积率大,政府见效快,受益大)。而在针对六家4s店提出的,本次征收前并向相关权利人发预征通知、未征求权利的意见,也并未组织听证,实际上该宗土地在2008年就已经预征,20XX年通过省政府审批,但区政府及圭塘村委会从未将有关情况告知6家4s店,直到20XX年8月16日才知道有征收一事,六家4s店中的华洋世纪一汽大众店和东风雪铁龙店在20XX年上半年花800多万装修和改建店面。20XX年9月20日,XX市国土资源局XX县区分局下达第四第2页共5页次公告,并限令被征收单位和个人在20XX年9月30日前实施拆迁腾地,否则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认为:第一,XX县区政府这次土地征收程序严重违法申请人作为该宗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和XX县区政府招商引资的对象,理应对该片土地的权属变更情况得到及时通知,并能参与相应的听证程序发表意见。然而该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