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彩礼相关问题的思考浅析一、农村彩礼的历史由来及现状彩礼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
众所周知,在中国百姓眼里,彩礼是吉祥物,很多地方尤其是农村,常把订婚视为结婚的前置程序,而订婚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送彩礼
虽然社会发展让各种婚嫁的繁文缛节精简了很多,但订婚时女方父母收受彩礼在广大农村却被大多数人认为天经地义
彩礼作为一种独特的社会现象,存活于乡土社会中,有着深刻的社会文化根源
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
公元前十一世纪西周时期确立并为历朝所沿袭的“六礼”婚姻制度,是“彩礼”习俗的来源
“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中的“纳征”是送聘财,相当于现在的“彩礼”,到了唐代,“六礼”的核心就是财礼,女方以接受男方聘财的方式表示许婚,这种婚姻形式延续到中华民国
但在1934年4月8日中央苏区颁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中,已有了废除聘金、聘礼及嫁妆的规定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1980年以及2001年的《婚姻法》中,均未对婚约彩礼作出规定,但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等内容
“彩礼”并非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通常按照婚姻财产纠纷来审理农村彩礼纠纷案件
2004年4月1日开始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标志着我国在彩礼问题上立法的进步,统一了彩礼纠纷案件裁判尺度,给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带来方便
但同时也带来很多社会非议,造成新的不安定因素,影响社会的和谐
在农村彩礼纠纷问题裁判上如何做到“解纷息讼”,成为困扰基层法院的新难题
二、农村彩礼性质的法理分析要解决好农村彩礼纠纷问题,首先必须正确把握彩礼的性质
长期以来,对于彩礼的性质,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理论问题,也是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
但在学界和司法界,普遍认为彩礼的给付是基于缔结婚姻目的,并非完全出于自愿,而往往是迫于民俗和习惯的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