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新旧会计准则衔接转换工作指引为进一步规范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2006年财政部颁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
为保证新旧会计准则转换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指引
一、会计科目的重新分类、确认和计量(一)“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和“预付账款”科目以上科目新会计准则均有设置,其核算内容与企业会计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转换时,应将以上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
(二)“短期投资”和“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新准则未设置“短期投资”和“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而设置了“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
转换时,企业应当根据新会计准则的划分标准将原制度中的短期投资重新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应收补贴款”科目新会计准则未设置“应收补贴款”科目
转换时,企业应将“应收补贴款”科目的余额转至“其他应收款”科目
(四)“物资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材料成本差异”、“库存商品”、“商品进销差价”、“委托加工物资”、“待摊费用”和“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新会计准则设置了“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商品进销差价”、“委托加工物资”、“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转换时,将原科目余额相应转入即可
新会计准则未设置“待摊费用”科目,转换时,将待摊费用科目余额转入预付账款,并在2008年度摊销完毕
此外,新会计准则新设了“周转材料”科目,将原制度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科目余额转入周转材料科目;针对农业企业新设了“消耗性生物资产”科目
(五)“自制半成品”、“委托代销商品”和“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新会计准则未设置“自制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