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新旧会计准则衔接转换工作指引为进一步规范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2006年财政部颁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为保证新旧会计准则转换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指引。一、会计科目的重新分类、确认和计量(一)“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和“预付账款”科目以上科目新会计准则均有设置,其核算内容与企业会计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换时,应将以上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二)“短期投资”和“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新准则未设置“短期投资”和“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而设置了“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转换时,企业应当根据新会计准则的划分标准将原制度中的短期投资重新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持有至到期投资。(三)“应收补贴款”科目新会计准则未设置“应收补贴款”科目。转换时,企业应将“应收补贴款”科目的余额转至“其他应收款”科目。(四)“物资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材料成本差异”、“库存商品”、“商品进销差价”、“委托加工物资”、“待摊费用”和“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新会计准则设置了“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商品进销差价”、“委托加工物资”、“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转换时,将原科目余额相应转入即可。新会计准则未设置“待摊费用”科目,转换时,将待摊费用科目余额转入预付账款,并在2008年度摊销完毕。此外,新会计准则新设了“周转材料”科目,将原制度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科目余额转入周转材料科目;针对农业企业新设了“消耗性生物资产”科目。(五)“自制半成品”、“委托代销商品”和“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新会计准则未设置“自制半成品”、“委托代销商品”和“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而设置了“发出商品”科目。转换时,应将“自制半成品”科目的余额转入“生产成本”科目;将“委托代销商品”科目的余额转入“发出商品”科目;对“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其中尚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部分转入“发出商品”科目,已经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部分转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六)“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新会计准则设置了“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但其核算内容和核算方法与原制度相比有所变化。另外,新会计准则还设置了“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转换时,企业应对“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1、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余额应全额冲销,并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科目余额一并转入“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科目。2、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的贷方余额应全额冲销,并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科目余额以及“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的借方余额一并转入“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科目。3、对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的贷方余额应全额冲销,并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科目余额以及“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的借方余额相应转入“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科目。4、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将“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企业应当将上述三类投资相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金额自“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转入“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