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金融机构破产之理念更新与制度设计徐孟洲徐阳光关键词:金融机构/市场经济/市场退出/破产/理念更新/制度设计内容提要:市场经济的竞争规律要求必须建立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在金融领域也不例外,金融机构破产制度是金融市场退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有立法在金融破产方面存在严重缺陷,实践中为数不多的金融破产实例也主要是在司法解释的支撑中艰难前行,构建我国金融破产机制已是迫切之需
现代破产法的理念创新及其金融机构破产的共性与个性要求是指导具体设计与构建整个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的重要思想
金融破产制度包括立法体例的选择、名称与调整对象的确定、破产具体程序的设置、破产金融机构资产处置等主要内容,配套制度则涵盖市场准入制度完善、金融机构体制改革、外部风险监管、预警机制、存款保险与补偿金制度建立等多个方面
一、引言中国改革开放以来,致力于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机制
目前中国已初步建立起市场经济体制,已成为一个发展中的市场经济国家
[1]市场经济必然要求遵循竞争规律,竞争的首要法则是优胜劣汰,吐故纳新
因此,一个市场经济国家也必然要求有一套完整的市场机制,包括市场准入机制、市场监管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
这是一个国家任何竞争领域都应该存在的制度,金融领域也不例外
设置合理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使陷入困境的金融机构有序退出金融市场,既是维护金融稳健运行,保障金融有序竞争的需要,也是提高金融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增强风险意识,维护市场纪律的需要
[2]中国监管当局也已深刻认识到金融领域的市场退出机制对于一个国家金融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第五次亚洲论坛上发表演讲时指出:“市场经济中,金融企业应当有生有死,存在着优胜劣汰
如果没有优胜劣汰,就不是市场经济
因此,我们必须建立这样一个机制,使差的金融机构、特别是最差的金融机构能够被淘汰出局,这也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