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税制改革发展思考20世纪80年代初,欧美国家证券税制改革的目标是稳定证券市场,在税种搭配、税率设计方面充分体现了既有利于宏观调控,又有利于长期投资和抑制短期投资的特点
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在股市上名为凭证税,但实际上等同于国外的证券交易税(securitiestransactiontaxes,stts),也是对证券交易行为征收的一种税
从表面上看,证券交易印花税能减少投机引起的市场波动,防止过度投机和金融危机,从而调节金融市场定价,但国外越来越多的研究结果表明,该税种并不像原先设想的那么有效
目前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趋向于减少或废除对证券交易行为征税
德国于1991年已废除了股票周转税及中短期债券的交易税,新加坡于2001年6月30日开始取消所有股票交易的印花税,瑞典的证券交易税也经历了“先征后废”的历史,而加拿大和荷兰根本没有开征过此税种
那么,证券交易税的有效性如何
本文将从引入证券交易税前后证券市场上资产组合的变化、对不同资产征税所取得的税收收入的变化以及该税种的长期时效三方面进行具体分析,得出相应结论,并延伸到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改革的制度设计和政策取向
从引入证券交易税前后资产组合的变化方面分析假设市场上有三种两期(t0,t1)资产
股票、债券和看涨期权
股票的初始价格s0=20元,三个月后,在状况u下,其价格s0u=22元,在状况d下,价格s0d=18元,状况u和状况d的概率均为0
5,该股票不支付股利
而且,三个月后,一个欧式看涨期权的到期价格为21元,无风险债券的年利率为12%
不考虑证券交易税,3个月后该股票的市场价为22元时,投资者将以21元买进期权,到期时以22元卖出去,赚取差价1元
同样,股票的市场价为18元时,投资者将不行使该期权
设股票数量为q,那么如果一个q份股票与一个空头在未来有同样的收益,则:22q-(22-21)=18q第1页共5页得q=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