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36页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尴尬和定位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此前交通事故的定义是: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见1991年国务院令第89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
交通事故立法定义层级(提高)和内涵(缩小)的变化,不仅导致了其外延扩展,更为重要的,交通事故处理的原则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主要有二:(一)2004年5月1日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为主体的道路交通事故的特别法与“民法通则”等侵权法规范系列的一般法形成了几乎是对峙的不和谐状态,(司法实践的)结果有所谓的“优先适用特别法”,(立法)结果是:2000年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发布第50号令“哈尔滨市道路交通事故责第2页共36页第1页共3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36页任认定办法”,其他许多省市效法但层级为低,引发了“行人违章撞了白撞”的激烈争论
“安全法”颁布施行相关法规废止,这种状态得以消除
(二)从“处理办法”所确立的过错责任原则转变为以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构建起来的一个责任体系(安全法第76条),民法基本原则精神得以体现
焦点集中在我国道路交通管理机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这一环节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尴尬国家行政机关管理公共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