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常用的词汇,可以说是人们耳熟能详的一个术语
在经济学、社会学和法学上,“财产”一词也被广为使用
可是财产又是一个让人迷惑的概念,仅就民法学上讲,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就对财产有不同的认识,甚至在英美法系英国与美国在财产的含义上都存在着差异
本文试图站在大陆法系的理论立场上,厘清对于财产的认识,以利于我国相关方面的立法
同时阐述现代财产形态的若干新变化
一、正本清源看财产(一)罗马法上的财产概念罗马法学家们曾经使用多种词语表示财产的概念,乌尔比安在《论告示》第五十九卷用bona表示财产,他说:“财产,根据自然法被说成是使人幸福的东西,使人幸福即有用”,在《论萨宾》中说:“财产一词不仅包括现金,而且包括所有的物品,即所有的物体
”盖尤斯《法学阶梯》则指出“有些物是有体物,另一些物是无体物
……无体物是不能触摸的到的物如权利
”可见古代罗马法上的财产,使用的是广义财产概念
财产不仅包含了有体的物,而且还包含无体的权利
(二)英美法系的财产概念财产的概念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了相当的重视,英美法国家有专门的以“财产法”命名的法律学科门类
所以我们先来了解英美法上的财产概念
在英美法国家,财产这个名词的含义是:一种支配财物的绝对权
财产一词,在概念上涉及人们支配财物关系的权利与义务,特权与限制,概括地说,凡被保证为某人所有的东西就是财产
财产概念不仅常被不加区别的用来指有货币价值的权利客体,而且还常用来指人们对财物的权利
因此土地和动产都被说成是财产;而所有权、终身财产权及地上权之类的权利也被说成是财产
但是正确的法律术语总是用财产这个词来指人对于物的权利
“它的正确用法是指存在于物上的权利,而非指物本身
”所以在中文翻译中“property”既被翻译成“财产”,又被翻译成“财产权”
其中,财产所有权才是它严格的含义,指称所有权的客体只不过是它转换后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