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文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一、为进一步加快公文运转速度,提高政府办事效率,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XX县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二、本细则所称公文范围。(1)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来文来电(含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各部门、单位来文来电);(2)县政府部门、县直单位、乡镇政府及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向县政府报送的各类报告、请示;(3)县政府下发的文件。三、县政府办公室是处XX县区政府公文的日常管理机构,并负责指导县政府部门、县直单位和乡镇政府的公文处理工作。第二章公文签收四、凡送县政府XX县区政府办公室的公文,均由县政府办公室秘书科统一签收、分发。五、凡未经县政府办公室秘书科签收、分办的公文,县政府领导不予办理。第三章公文拟办六、县政府办公室收到各类公文以后,由县政府办公室秘书科根据公文内容,按照县政府领导的工作分工,提出拟办意见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分管政务的副主任审核后,再呈送县政府领导阅批。(一)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来文来电,属综合性的或事涉重大事项的,呈送县长、常务副县长、副县长阅批;属单方面工作性质的,呈送县长、分管副县长阅批。上级公文的传阅顺序一般为:县长、常务副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调研员。(二)县政府部门、县直单位和乡镇报送县政府审批的请示、报告,涉及有关机构设置、编制、人事安排及财政或各种政府性基金拨(借)款、收费、集资、税(规)费减免、价格、上缴资金返还等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秘书科收文后,呈送分管第1页共9页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阅批;其他一般性的请示和报告,呈送分管副县长阅批;综合性的或涉及重大事项的请示和报告,呈送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阅批。请示和报告的传阅顺序为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须列入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由分管副县长提出,常务副县长把关,报县长审定,再提交会议讨论。七、县政府办公室在提出拟办意见前,要对乡镇、部门、单位报送县政府的公文进行严格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及其它有关规定;涉及有关部门的问题是否已协商、会签,意见是否一致,意见有分歧的,主办部门是否列明各方理据或提出建设性意见;公文格式是否规范、文字表述是否准确、简炼,标点是否正确,文种是否恰当等。第四章公文签批八、县政府领导及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的公文签发权限为:(一)县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指示、通告、办法、细则、意见等),向县人大常委会提请人事任免的议案,由县长签发。(二)以县政府名义发文,由县长签发。(三)属于县政府工作范畴的,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分工内的一般事项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签发;需要县政府其他领导协商会签的,协商会签后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事关全局的,涉及机构、编制、财税、经费等方面的文件,主送上级政府或上级政府各部门的文件,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签发;(四)以县政府党组名义的发文,由县政府党组书记签发;(五)上级来文来电要求答复的事项,属于重大问题的,由县长审批或经县政府会议研究决定后上报,一般工作问题,由分管副县长审批后上报;(六)副科级干部出国(境)由常务副县长审签;正科级干部出国(境)由县长审签;第2页共9页(七)副科级干部离县出差或学习由分管副县长审签;正科级干部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签;(八)属于县政府办公室自身工作范畴,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的发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九、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的公文签批程序为:(一)县政府公文签批的一般程序。秘书股(拟办)——综合股(拟文或审核)——分管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副县长(审核)——常务副县长(审核)——县长(签发)。(二)属于县政府工作范畴,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签批的一般程序:秘书股(拟办)——综合股(拟文或审核)——分管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副县长(签发或审核)——常务副县长(签发或审核)——县长(签发)。(三)属于县政府办公室自身工作范畴,以县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