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中行政法学研究20XX年第1期政府信息公开中“内部管理信息”的判定梁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杭州310008博士研究生)摘要
内部管理信息不予公开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中进行规定后,法院通过个案对如何判定内部管理信息进行了回应
通过判决梳理,可见法官在审查时关注到内部管理信息的主体、内容、程序和效力四个方面;其中“不具备外部效力”作为效力标准是法院判定内部管理信息的主要考察因素
然而针对现行规范的梳理却显示出不同的结论,信息所涉内容的“内部性”方是内部管理信息的核心,即在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之外,属于“日常工作”中的内部管理事务;同时部门、地方性信息公开规范通过列举式规定,将人事信息、设备管理信息、内部规章制度列为内部管理信息的典型类别
以“内部性事务”作为内容标准判定内部管理信息相较于“不具备外部效力”作为效力标准而言,更符合立法原意且契合已有的规范体系
关键词: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内部管理信息;过程性信息中图分类号:df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0078(20XX)01-117-12引言政府信息的限制公开事由是信息公开制度的重要内容,限制公开的设定、理解和适用,影响着信息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设立的限制公开事由包括:(1)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①以及(2)“三安全一稳定”
②但在20XX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又将“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列为“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③然而《意见》对于如何判定内部管理信息并未给出进一步的解释
此后在诸多信息公开案件中,行政机关以及法院频繁引用第1页共10页该条款,并以“内部管理信息”为由不予公开;由此可见,《意见》事实上已经拓展了《条例》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