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复议申请书复议申请人:XX县区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地址:20XX复议被申请人:沈华星,男,汉族,1952年6月14日出生,住XX市禾翔西路869号302室,身份证号:352102195206140010申请人于20XX年11月17日向XX县区人民法院提交异议申请书,XX县区人民法院作出(20XX)九执异字第172号执行裁定书,申请人不服该裁定,特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复议申请
请求事项请求XX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20XX)九执异字第17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裁定撤销XX县区人民法院对申请人开发的xx兴苑项目3单元1601室、1602室、1604室、1503室、1401室等五套住房(下简称五套住房)违规进行变价处理的相关执行裁定,对上述五套住房进行私下变卖所涉及到的错误执行行为给予纠正
事实与理由一、XX县区人民法院对五套住房进行查封、冻结时,未经送达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只能对查封、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而上述五套住房XX县区人民法院在进行查封、冻结之后,从未送达过我司,程序上违反了法律规定
二、该五套住房未经合法程序选取评估机构,导致评估结论明显低于市场的正常价格行情
XX县区人民法院在选取评估机构的前一天晚上才通过短信通知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第二天早上到场选取评估机构,被执行人明1确表示人在外地赶不回来,往后推一天就行,然而XX县区人民法院仍然无视被执行人的合理请求,于第二天与申请申请执行人单方面委托评估机构,最终导致评估结果严重失实
同时,申请人也就评估结果向XX县区人民法院提交了不服评估结论的意见书,XX县区人民法院对此未作任何答复
第1页共4页三、XX县区人民法院在上述五套住房两次流拍后,未经公告直接私底下进行变卖,该执行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