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评审工作意见各区、县劳动人事局,市级各单位政工科(处、室),各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扩大职称评审工作范围,充分调动非国有制单位及个体从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多做贡献
根据省人事厅青人发042号《*省非国有制及个体从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评审办法(试行)》的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市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符合社会性评价条件的可纳入社会性评价范畴
1、国有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非正式职工、各类非国有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个体从业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按我省现行的职称系列(即高等教育、中专、中小学、技工学校、卫生、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农林、畜牧、艺术、群众文化、广播博物、图书资料、档案、律师、公证、外语翻译、少语翻译、工艺美术、新闻、出版、播音、经济、会计、统计、文学创作、体育、国际商务等系列)报名参加各类职称资格及执业资格考试和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纳入社会性评价范畴
2、对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达到国家规定离退休年龄的非国有单位及个体从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列入评审范围
3、报名和审查的办法按我省现行的规定执行
报考、评审职称的条件,按我省现行的统一标准执行
4、申报程序为
个人申请、单位及主管部门推荐(无主管部门报相应职称的,由登记注册部门审核推荐,档案由各级人才交流机构管理报相应职称的,由档案管理的人才交流机构审批推荐)
5、对评审通过的相应职称资格,其资格通知和资格证书由出具委托函的各极人事(职改)部门办理
考试取得的职称资格,其资格通知和资格证书由省人事厅办理
第1页共6页二、符合本《试行意见》条件的按本《试行意见》规定的程序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符合社会性评价条件的,也可按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