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文件宁波市民政局甬国税发〔2008〕18号关于印发《宁波市福利企业年审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为规范和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监督管理,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宁波市民政局联合制定了《宁波市福利企业年审办法》,现印发给各地,请各地认真贯彻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宁波市各相关局联系
附件:1、宁波市福利企业年审自查情况登记表2、宁波市福利企业年审检查情况登记表宁波市国税局宁波市地税局宁波市民政局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宁波市福利企业年审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和宁波市福利企业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管辖范围内所有经宁波市民政局审核认定取得《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并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
第三条各县(市)区福利企业年审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协调福利企业年审有关工作
年审对象为上一年底前已取得享受优惠政策资格的福利企业
第四条年审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注册登记信息及其变更情况、生产经营项目情况、福利企业及其税收优惠政策资格认定情况
(二)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生产销售应征增值税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情况,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外购后直接销售的货物、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