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申报提示关联业务往来申报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关联业务往来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的规定,纳税人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本报告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填报
本报告表包括
“关联关系表(表一)”、“关联交易汇总表(表二)”、“购销表(表三)”、“劳务表(表四)”、“无形资产表(表五)”、“固定资产表(表六)”、“融通资金表(表七)”、“对外投资情况表(表八)”、“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表九)”共九张报告表
关联关系表(表一)中关联关系的判定“关联关系类型”:应按以下关联关系标准填报代码a、b、c等,有多个关联关系类型的,应填报多个代码:a
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股份达到25%或以上
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或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b
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或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c
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第1页共6页d
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