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生育保险条例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下文是生育保险条例,欢迎阅读
生育保险条例最新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省政府颁的《XX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的统筹与管理第二条在本XX县区内,实行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即:全民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一律纳入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范围
第三条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由企业或用工单位,按企业工资总额0
9%的比例于每月上旬,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
企业缴纳的女职工生育保险金,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四条凡应参加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统筹的单位,必须按时缴纳生育保险金
对逾期不缴者,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日加收2permil;的滞纳金(滞纳金纳入生育保险基金)
对弄虚作假,隐瞒少缴的单位,除追回款项外,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第五条缴纳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单位破产、关、停、并、转时,应及时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转移或停保手续
单位缴纳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确有实际困难的,应书面报社会保险机构,经批准后方可缓缴,但最多不能超过半年
第六条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按隶属关系实行市、县(市、区)两级统筹
已经进行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县(市、区),可按本办法进行修改,逐步并轨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收缴、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在银行专户储存,银行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基金要第1页共4页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
第八条社会保险机构按收缴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