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1号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批复》(国函[1992]178号)的规定,财政部对《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企业财务通则二○○六年十二月四日企业财务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企业财务行为,保护企业及其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适用本通则
金融企业除外
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确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控制财务风险
企业财务管理应当按照制定的财务战略,合理筹集资金,有效营运资产,控制成本费用,规范收益分配及重组清算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监督和财务信息管理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企业财务规章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以下通称主管财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企业财务的指导、管理、监督,其主要职责包括:(一)监督执行企业财务规章制度,按照财务关系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
(二)制定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的财政财务政策,建立健全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管理制度
(三)建立健全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制度,检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质量
(四)实施企业财务评价,监测企业财务运行状况
(五)研究、拟订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分配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
(六)参与审核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重要改革、改制方案
(七)根据企业财务管理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帮助、服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等企业投资者(以下通称投资者),企业经理、厂长或者实际负责经营管理的其他领导成员(以下通称经营者),依照法律、法规、本通则和企业章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