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汇报15篇市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问题的汇报近几年,随着我市各级领导和各级部门对妇女土地权益保障工作的重视,农村妇女法律意识增强,主体意识提高,越来越多的农村妇女在土地权益受侵害时,会通过上访,或通过诉诸法律寻求解决。虽然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保护的情况得到了改善,但是,出嫁女土地侵权现象依然在一定范围存在。一、基本情况外嫁女征地款分配问题是造成妇女集体上访的主要原因,社会影响较大。近三年来,市区妇联接待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信访案件27件,涉及452人。此类案件经各级妇联调解解决的仅有5件,更多的案件我们只能建议她们通过诉讼解决。如我市xx区法院在2004年—2008年期间共受理此类案件82件,驳回起诉41件,胜诉13件,败诉26件,撤诉2件。从中可以看出,通过诉讼仍有大多数外嫁女问题没得到解决。二、出嫁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的主要表现形式和原因我市有7个镇24个村存在出嫁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问题,此外,还有出嫁女的集体福利享有权、宅基地分配权等问题纠纷。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案件数量有增多的趋势,且涉及的妇女人数较多。第一,出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落实。农村妇女离婚后,土地往往仍依附于前夫,无法单独分出来;如户口移回娘家,夫家所在地将承包土地给再婚妻子,而娘家所在地也不给或无法落实其承包土地;有的村强制将出嫁女户口迁出,这些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主要是妇女的土地承包权被限制或剥夺。第二,出嫁女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权得不到保障。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对土地的非农建设性需求不断增大。土地征用补偿金用于补偿被征地农民。在分配土地补偿金时,虽然《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村歧视、剥夺妇女特别是出嫁妇女、离婚妇女的村民第1页共5页待遇,不发或少发土地征用补偿金。如:xx区xx镇田罗经济合作社2005年之前外嫁女都能享有村里发放的征地补偿款。2006年村干部换届后,年底村里人均发放征地补偿款1.2万元,但外嫁女37名及其子女共57人分文未得。外嫁女们为维护自己权益,于2007年把田罗经济社告上法院,xx区法院2月受理了此案,经过了两年多五审的诉讼。2009年5月14日市中院终审,省、区妇联到庭旁听。到目前为止,终审裁定书未下达。在长达两年多的打官司过程中,外嫁女们受尽了村民的谩骂甚至群殴,人身安全难以得到保障,严重影响了她们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第三,观念和意识的影响。“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从夫居”的观念根深蒂固地影响着村民、村干部,还有很多农村妇女自己。村规民约强调对村里共有财产的保护和集体利益的维护。当前,部分农村以村委会决定或村规民约等形式,限制和取消出嫁女的土地权益,出现了不少村规民约与法律规定内容相悖,却为大多数村民所接受和认可,甚至出现村规民约大于法的现象。有的地方利用村规民约强行剥夺出嫁女的土地权益,有的以限制女性婚姻自由来缓解人地矛盾,有的附加女性获得土地权益的条件。利用村规民约限制和剥夺妇女土地承包权、收益分配权,已经成为侵害农村妇女土地和相关经济权益的主要形式。如:xx区xx镇儒益村委会以嫁出去的妇女不是本村的人为由,从1984年开始该村从未给外嫁女发放征地补偿款。今年上半年以来,34名外嫁女为维护自己权益,6次到省妇联上访,要求村委会发放2008年以来的征地补偿款。为此,省、市、区妇联于今天10月21日到海秀镇召开纠纷调解会,镇分管领导、镇妇联和村委会主任参加了会议。经过调解,村委会主任许诺尽快召开村民小组代表会议重新讨论外嫁女征地补偿款问题。同时,区妇联在该村宣传栏张贴了省高院出台的《关于处理“外嫁女”请求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款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案件》和《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摘要)。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交融着历史和现实、法律和传统、政治经济和文化、改革与发展等诸多第2页共5页方面的矛盾和冲突,但主要的原因有:相关法律政策缺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