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与不太昂贵药品的可及性:一些亚洲国家的经验1CheeYokeLing(法律顾问)陈惜平(咨询顾问)2ThirdWorldNetwork本文着重论述了六个亚洲国家(中国、印度、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和泰国)实施WTO知识产权协议的法律框架,确保获得不太昂贵药品方式的近期实践,特别是治疗艾滋病的仿制药
从公共卫生的角度,这一目标也可能促进仿制药工业和市场的发展
本研究的结论认为所有六个国家都没有在国家法律中充分运用TRIPS协议许可的最大的灵活性
虽然灵活性始终存在,它们的实施仍然有限,尽管一些国家政府已经采取了重要步骤颁发了为“政府使用”的强制许可
A引言长时间以来,药品专利是例外而非规则
这是所有国家的情形
基本上这有两个原因:药品是必需品,且许多是挽救生命的
所以保持低药价对获得药品至关重要
价格控制也是作用于此的一个手段
其次制药业本身也要求公开获得相关知识的途径,以使他们可以在先前及已有的知识基础上进一步创新和把新药投放市场
因此在一些欧洲国家和日本,化学和药品专利迟至1970年代才被授予
事实上,后来成为全球制药巨人的瑞士公司领导者也曾是专利法覆盖药品的激烈反对者
到1980年代这些同样的公司合并或相互掺股以获得医药、农业化学品和潜在的生物技术产品市场
他们成功地让美国、欧盟、日本政府的贸易和商务部门促使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TRIPS)纳入了为成立世界贸易组织(WTO)进行的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贸易相关协议的最后文本
TRIPS协议使世界转向了要求所有成员国政府给与产品全面的专利,而对化学品和药品还有另外的保护
辉瑞公司高层庆祝这一胜利为良好的工业-政府间伙伴关系样板,并为此在“经济学人”周刊上登广告
他公开写出TRIPS协议如何成为工业界游说的成果
发展中和最不发达国家(LDCs)被给与了相对较长实施TRIPS协议的过渡期,最不发达国家在药品方面有更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