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16年版)》的通知闽建[2016]1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园林局、公用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为进一步落实责任主体的责任,促进责任主体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职责,提高我省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管理水平,省厅组织修订了《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16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原《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闽建〔2014〕17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2月1日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16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企业负责、社会监督、政府督促”的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切实落实责任主体的责任,防止工程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动态监管(以下简称动态监管),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为重点,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管理职责采取记分行政处理和信用评价相结合方式进行监管
被监管的实体或行为样本应采取随机抽(巡)查确定
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包括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是指项目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责任人是指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
第三条日常动态监管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在项目监督工作中具体实施;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目督(巡)查和层级指导中发现责任主体存在应予以记分情况的,应责令项目监管部门予以监管记分,项目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省、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