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自由心证制度设立价值和适用现状李颖自由心证是法官运用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在法庭调查的全部结果和法庭辩论的全部内容基础上,对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大小进行独立判断的结果
证据是形成内心确信的客观基础
法官对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审查判断,具体表现为对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审查判断
一、建立自由心证制度在我国审判实践中具有现实基础由于我国没有完备的证据规则和相关制度的支持,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依靠直觉和经验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因为法律事实的形成离不开法官对客观事实的主观认识,是一个客观见之于主观的过程,法官对证据材料进行鉴别、评判时其生活经验、价值判断、司法理念等因素均会对法律事实的形面产生一定的影响,不可避免地包含着心证过程,因此自由心证是审判工作的现实基础和客观需要
就司法证明模式而言,我国现行的证据法律制度基本上属于自由心证的范畴1,甚至中国法官享有比自由心证更大的自由,反而成为滋生腐败的土壤,我们必须正视这一现实
《证据规定》第64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守法官的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借鉴了现代自由心证的合理成分,是确立自由心证制度的有益尝试,为进一步以法律形式明确和完善自由心证制度奠定基础
(一)自由心证制度是弥补法律空白,解释弹性条款的客观要求由于立法者认识能力的有限,无法预先将所有关于证据判断的标准和规则制定下来,并且随着新生事物的层出不穷,现有法律规范总是滞后于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法律漏洞在所难免,只能依靠法官的良知和理性去弥补法律空白
正如立法者波尔塔利斯所谈到的:“裁判官面对很多法律没有规定的事项是必然的,在这种场合,应允许裁判官有根据正义、良知的睿智光辉补充法律的权能
”2在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技术原则指导下,我国实体法中存在大量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