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6页海员保健医疗公约一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海员保健医疗公约的主要内容
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1987年9月24日在日内瓦举行第74届会议;注意到《1946年体格检查(海员)公约》、《1949年船员起居舱室公约(修正本)》、《1970年船员起居舱室公约(补充条款)》、《1958年船舶医药箱建议书》、《1958年海上医疗指导建议书》和《1970年预防事故(海员)公约及建议书》中的各条款;注意到《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中关于船上易发生的伤害或疾病的医疗救护的培训各条款;注意到为使海员保健和医疗方面的行动取得成功,国际劳工组织、国际海事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在该方面保持密切合作是重要的;注意到在国际海事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的合作下已制定了相应的标准并宜于就这些标准的实施继续寻求其合作;经议决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4项所列关于海员保健医疗的若干提议;经决定这项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方式,于1987年10月8日通过下列公约,此公约得称为《1987年保健医疗(海员)公约》
本公约适用于在本公约生效的会员国领土上登记并从事商业海运的一切公有或私有海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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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与有代表性的渔船船东和渔民组织协商,主管当局应在可行范围内使本公约各项规定适用于商业性海上捕鱼
如就本公约而言对船舶是否应被视为从事商业海运或商业性海上捕鱼有疑问,该问题应由主管当局经与有关船东、海员和渔民组织协商后决定
就本公约而言,“海员”一词系指以任何职位受雇于适用本公约的海船上的任何人员
第2条应通过国家法律或条例、集体协议、工作条例、仲裁决定或法庭裁决或适合本国情况的其他手段实施本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