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保卫条例实施意见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府各部门,县属各厂矿、中学:国务院颁布的《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条例》,规范我县企事业单位(县内一切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单位正常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5〕14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提高认识,切实搞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是整个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地规范单位内部保卫工作制度的行政法规。贯彻实施好《条例》对于推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维护单位内部治安秩序,促进社会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颁布的重大意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一是要切实加强对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工作的领导,制订学习宣传贯彻方案;二是采取有力的措施,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增强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贯彻《条例》的主动性、自觉性,保证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与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同步进行;三是落实责任,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条例》的贯彻实施。二、明确职责,构建多方位监管体系按照《条例》的规定,我县将建立以“单位负责,政府监管”为核心内容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新机制。(一)单位负责单位法定代表人是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没有法定代表人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是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第1页共4页第一责任人。单位要依法组织开展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并将其纳入管理目标,与生产、工作、经营和科研等任务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主要抓好以下工作:1、抓好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组织建设和人员队伍建设。根据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如果是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必须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保卫机构,配备专职的治安保卫人员,并注重抓好治安保卫人员的业务培训,做到机构健全,人员落实,工作到位。2、抓好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制度建设,落实并检查好各种安全防范措施。3、抓好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日常管理工作,突出重点,落实任务,确保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二)政府监管1、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一是确定单位内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检查、考核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好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是把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的检查考核范围。2、公安机关依法指导、监督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公安机关要建立完善“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的指导、监督工作体制,按照“职能管辖”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切实抓好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一是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队伍建设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机构建设,指导重点单位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和定期演练;二是检查、指导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单位有违反《条例》行为或者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的,依照《条例》进行处罚;三是接到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后,立即出警,依法处置,坚决查处非法干涉、暴力抗拒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和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违法犯罪行为;四是指导单位开展第2页共4页基础社会治安防控工作,督促单位及时分析掌握可能影响稳定的各类信息;五是指导单位保卫组织加强区域协作和维护周边治安秩序。3、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从管理的职能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