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保卫条例实施意见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府各部门,县属各厂矿、中学:国务院颁布的《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条例》,规范我县企事业单位(县内一切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单位正常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5〕14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提高认识,切实搞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是整个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地规范单位内部保卫工作制度的行政法规
贯彻实施好《条例》对于推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维护单位内部治安秩序,促进社会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颁布的重大意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
一是要切实加强对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工作的领导,制订学习宣传贯彻方案;二是采取有力的措施,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增强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贯彻《条例》的主动性、自觉性,保证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与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同步进行;三是落实责任,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条例》的贯彻实施
二、明确职责,构建多方位监管体系按照《条例》的规定,我县将建立以“单位负责,政府监管”为核心内容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新机制
(一)单位负责单位法定代表人是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没有法定代表人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是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第1页共4页第一责任人
单位要依法组织开展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