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2014〕15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1—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遵循行业指导、属地监督的原则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对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进行指导、考核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重视和加强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工作,根据本地区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工作需要,并按照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机构,足额配备安全监督人员,保证业务经费,建立工作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