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镇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黑名单”制度第一条为更好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严格落实企业安生产诚信管理“黑名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未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造成安全生产诚信严重缺失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定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上报市、县(区)安委办审查确定,列入“黑名单”,并在新闻媒体上向全社会公布,进行重点监管
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应列入“黑名单”:(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件过期擅自生产经营的
(二)各级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整治限期整改不到位的
(三)规模以上且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为a级的企业,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含)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含)造成人员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其他企业,发生死亡1人以上(含)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
(四)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2次以上(含)行政处罚的
(五)安全生产诚信管理d级企业在评估确定级别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时整改完毕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
第四条黑名单确定基本程序:(一)信息采集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采集存在不良行为的企业名称、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二)信息告知
对符合列入“黑名单”条件的,应当告第1页共3页知当事企业,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审查确定
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将审定后的信息报市、县(区)安委办,由市、县(区)安委办按照上述第三条的内容进行审查确定,经公示后予以公布
(四)信息公布
经确定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市、县(区)安委办要定期通报给银行、人力社保、财政、发改、经信、商务、国土资源、市场监管、电力等部门,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五)“黑名单”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