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4页浅析保险利益及保险利益原则本意之回归一、保险利益概述我国《保险法》第12条第1款、第2款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又叫可保利益,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合法的确定的经济利益
根据保险合同标的物的不同,可将保险利益分为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指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所具有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其成立必须具备:1
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需有法律上明文规定,禁止当事人之间的任意订立人身保险合同,这是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目的防止以他人姓名进行赌博,即谋财害命知道的危险的发生的要求,是维护社会之稳定的必须
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之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此关系需为现实存在的确定的利害关系,须在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即具有,此有别于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确定性,因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保险利益可以为期待利益,但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须现实存在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于特定财产所具有的实际和法律上的利益
其成立必须具备:1
保险利益应为法律所不禁止之利益
订立保险合同之双方当事人应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享有保险利益,即要求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享有法律之上的权利,以保证保险利益原则不会被滥用,从而发挥其对保险活动的约束保障作用
保险利益应为可确定之利益,包括已经确定的利益和期待利益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确定,乃为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金补偿之必要
保险利益的确定性能够使损失填补得以实现,并解放之被保险人的不当得利
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乃指经济上的利害关系,需为经济价值所能衡量,否则无法完成损失指填补目的
同时,也是判定保险合同是否构成超额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