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中价格风险约定和价格调整一、合同中价格风险约定(一)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充分考虑价格波动风险,制订合理的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风险分担原则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必须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约定不合理或显失公平的内容
(二)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市场价格变化的风险范围和幅度,超出其幅度的调整方法,价款结算及支付方式等;明确工期延误期间市场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办法
关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价格风险范围和幅度的约定应符合以下规定:1
材料、构(配)件、燃料动力(以下简称“可调价材料”)价格和工程设备价格风险的范围和幅度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应明确拟建工程可调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及其基准价,明确投标人或承包人应承担的拟建工程中可调价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风险范围和幅度
可调价材料的范围应以其价值占拟建工程材料费的70%以上为原则,具体品种由发承包双方根据拟建工程具体情况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参照《建设工程可调价材料参考表》(详见附件)确定
投标人或承包人承担的材料、工程设备价格风险幅度不得1超过±5%,对单位价值较高或总价值较大的金属材料、装配式构件、商品混凝土等的风险幅度不得超过±3%
基准价依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确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未发布价格信息的,应通过市场调查确定其基准价,并将相关信息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工程实施期间市场价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确认
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安排在采购材料、工程设备前将采购数量和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安排及时确认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数量和单价
不同渠道(批次)采购的同一种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市场价,可参照下列公式取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