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仲裁证券仲裁(SecuritiesArbitration)目录[][]什么是证券仲裁证券仲裁最早产生于美国,起初只是解决之间纠纷的一种手段,带有中世纪自治的色彩。后来,证券仲裁逐步扩大适用于交易所会员与之间的争议,并且解决的证券种类也由开始仅限于发展到适用于规定的各种证券。在美国的判例上,证券仲裁甚至可以适用于会员机构内部的纠纷。美国证券仲裁的适用范围十分广泛,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规则,使得证券仲裁真正成为与证券民事平行发展的纠纷解决方式。关于证券仲裁的定义,有人认为是指根据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就其相互间在上的股票、及两者的衍生物的、交易发生的合同权益争议或其他财益争议,由他们双方共同选定的依照一定程序,判定双方的事实问题或权利问题,双方并约定此公断约束的一种方式;有人认为是指证券纠纷的当事人在发生争议时,自愿达成协议,把争议提交给证券仲裁机构,由其作出判断或裁决的活动;有人认为是指在交易中平等主体的公民、和其他组织间发生或发生其他纠纷时,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把争议提交给第三者,由其作出判断或裁决的活动;也有人认为是指根据证券当事人的申请对、、、在证券发行或交易过程中相互之间发生的各种纠纷居中裁决的活动;还有人认为证券仲裁是用仲裁的方式解决证券的发行、交易过程中的及与此的证券争议。证券仲裁是指当事人根据双方约定的或协议,就他们之间基于证券发行、交易及持有而产生的权利义务争议,提交仲裁机构并由该机构依法仲裁的活动。[]证券仲裁的性质关于仲裁的性质,有人认为证券仲裁是任意仲裁,即当事人可以约定将他们之间发生的证券争议提交仲裁,也可以采取仲裁以外的方式,如诉讼方式解决争议。有人认为证券仲裁是强制仲裁,即因证券发行和交易而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不能采用仲裁以外的手段解决争议。还有人认为证券仲裁是证券交易所或证券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于当事人之间纠纷所作出的裁决。这种观点认为证券仲裁实际上是一种仲裁,而不是商事仲裁。[]证券仲裁的范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2条规定:“可以解决的争议范围包括涉外争议以及法律、特别规定或者特别授权的争议。”在《关于依法做好证券、合同纠纷仲裁工作的通知》中规定:适用仲裁方式解决的证券期货合同纠纷主要有:(1)证券发行人与证券公司之间、证券公司与证券公司之间因证券发行、产生的纠纷;(2)证券公司、、、咨询机构与之间因提供产生的纠纷;(3)、、机构之间因基金发行、、托管产生的纠纷;(4)、律师事务所、机构等中介机构与证券发行人、之间因提供服务产生的纠纷;(5)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因产生的纠纷;(6)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期货投资咨询机构、期货经纪公司、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及其他证券、主体之间产生的与证券、有关的其他合同纠纷。笔者认为:涉及投资者与证券机构之间的纠纷也应划为可以证券仲裁的范围之内,而不应只包含证券机构之间的纠纷。[]证券仲裁的基本原则(1)高实效性原则我国的是根据一般的特点而制定的,它的期限、审限都较长,严格要求书面通知,如当事人答辩期限为收到仲裁通知起45天,第一次开庭通知需提前30天,审理期限为组庭之日起9个月,这些较长的期限规定都不能很好适应证券高速运作的特点。相反美国仲裁协会的证券仲裁规则却强调仲裁的高效性——被诉人提交答辩的期限为20天,协会向当事人邮寄开庭通知的最低期限为l0天,仲裁庭自宣布独任仲裁庭审理结束之日起14天内作出裁决。(2)快捷、方便原则除规定较短的期限外,美国证券仲裁规则还确定了传真、电报或其他方式的电子通讯可作为送达通知的依据,并且电话通知成为美国证券仲裁中送达的一种方式。为便于证券争议的解决,规则还规定了一种特别仲裁程序,即争议金额除去和外少于20000美元时,适用一个收费300的特别程序。这些措施都是适应证券仲裁的特点,保证证券仲裁快速、高效的解决,相比之下,我国目前的证券仲裁因采用一般规则而显得较为冗长,不能更好地适应证券市场瞬息万变的规律,也无法满足当事人快速解决证券争议而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