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国函〔2006〕101号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议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了适应对外开放的新形势,统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创造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认真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
这个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审议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6年9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墩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为居民企业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为非居民企业
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般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第六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