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城建档案馆滁州市建设工程档案报送工作手册滁州市城建档案馆1滁州市城建档案馆目录第一篇滁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1第二篇建设工程档案报送流程………………………………………………………………8第三篇建设工程档案的主要验收内容………………………………………………………9第四篇建设工程文件整理规范………………………………………………………………10第五篇建设工程归档范围……………………………………………………………………21。2滁州市城建档案馆第一篇滁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滁政〔2011〕139号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滁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滁州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滁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应急公共安全体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原国家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存、利用和管理。凡在本市规划区内形成、管理、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资料。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设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可以委托市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本市规划区内的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建档案工作遵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确保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3滁州市城建档案馆第六条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相应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专业知识,接受专业培训后持证上岗。第七条凡在本市规划区内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各专业管理部门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城市建设基础资料和科学研究成果档案以及城市地下管线档案,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由产生上述档案资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第八条城建档案主要是指以下各类档案(一)城市建设工程档案: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城市道路、广场、桥梁、涵洞、隧道、排水、环境卫生、城市照明等工程档案;2.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轨道交通、供电、电信、邮政、广播电视等工程档案;3.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铁路、公路、水运、港口、管道运输等工程档案;4.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包括各类工业建筑和住宅、办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商业、金融、保险、社会公益事业及其他公共建筑工程档案;5.园林绿化、名胜古迹建设工程档案,包括风景区、公园、绿地、苗圃、古树名木、名人故居、古建筑、纪念性建筑、古代石刻、城市雕塑、奇峰异石等工程档案;6.环境保护工程档案,包括环境治理项目、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等工程档案;7.水利、防灾工程档案,包括水利、防洪、抗震、人防等工程档案;8.镇、村建设工程档案,包括镇、村的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建筑工程档案;9.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10.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市建设工程档案。(二)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过程中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风景名胜、环卫、人防、招投标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三)城市建设基础资料和科学研究成果档案,是指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四)城市地下管线档案,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包括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广播电视、...